监 事
一、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 二、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三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 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 四、江苏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监事为张友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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